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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教授学术报告《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

日期:2021-06-06 来源: 作者: 阅读:

202165日晚,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学名家讲堂在青岛大学笃行楼模拟法庭报告厅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卓越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教授出席,以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为题给在场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解。讲座由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蔡颖雯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剑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海燕、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志超博士参加与谈,青岛大学百余名师生参与讲座。

 

张卫平教授开篇点题,表明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法制发展过程中最重大的事件,同时指出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协调对接的重要性,以及民法典实施过程中作为相应的程序法该怎么来进行对接和辅助以实现实体法的规定落地。如何具体的把民法典的规定与实际案件、实际争议当中的小前提进行结合,以通过三段论来“定分止争”。紧接着张卫平教授以民法典中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部分以及轰动一时的于欢反杀案中正当防卫等规定为例来进行说理,得出结论即唯有通过程序,才能够将民法典中所有的规定更好的认识和理解。

紧接着张卫平教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将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进行对接:

   一、张卫平教授指出从宏观上看,首先要在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层面进行对接。张卫平教授首先阐述了马克思在158年以前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的理论,借此指出实体法应当与程序法保持同样的精神。因此我们只有了解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才能够与民事诉讼法更好的衔接。同时张卫平教授指出,公法与私法各自的作用,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定位:不属于私法也不属于公法,而是具有第三种属性。

二、张卫平教授指出我国的审判方式未与民法典相对接,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的请求权及请求权体系与我们的审判方式没有吻合,并结合请求权的相关法规对实践中出现的情况进行仔细说明。紧接着张卫平教授指明了出现这种审判方式的原因,即与我国的调解审合一的方式休戚相关。最后张卫平教授又结合证明责任等具体法规来进行说明,并且提出自己对于如何更好实现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结合的建议,即调审分离。

三、最后张卫平教授指出,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对接除了上述两个宏观方面外,还体现在具体制度方面。民法典不仅仅是原有制度的整合,同样也出现了新的制度、新的实体请求权。那么对于这些新的实体请求权,原有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能否适用这些新的实体请求权呢,张教授以人格权禁令请求权为例,提出独到的解决方式,那就是单独设立一个速裁程序,并且不支持提出上诉和再审,就是要方便快捷,因为其不涉及侵害数额、事实的问题,仅仅是确定是否有必要根据目前的情况对其进行禁止。

在与谈环节,与谈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剑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海燕、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志超博士也都提出了各自对于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对接、协调的见解,获得了在场师生的热烈掌声。

 

 

 

最后张卫平教授书写青岛大学校训出奇、守正送给在座的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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