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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讲堂——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初探

日期:2021-06-25 来源: 作者: 阅读:

2021528日晚,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学讲堂在青岛大学笃行楼模拟法庭报告厅举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林喜芬教授出席,以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初探为题给在场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解。讲座由青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王静老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赵恒博士、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陈喆博士参加与谈,青岛大学百余名师生参与讲座。

林喜芬教授首先从宏观角度出发,通过结合司法案例的方式引出了信息时代下大数据对法学研究、法律改革和司法决策中的推动作用以及对实务办案的影响。之后,林喜芬教授细致入微将大数据证据分为侦查破案线索的大数据证据、弹劾被告辩解大数据证据、补强言辞证据的大数据证据以及印证性间接证据的大数据证据四类。大数据在刑事司法中两种作为方式,分别是基于海量数据的数据库比对以及基于算法模型的大数据分析。并且对基于算法模型的大数据分析这一典型模式进行剖析,以资金流转数据为例分析大数据背后的隐藏的案件事实。

接下来林喜芬教授介绍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大数据证据的定位,重点介绍了理论界对大数据证据分类的两大观点,其一是将大数据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种类,另一种观点是将大数据证据作为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并由此引出对法定证据封闭性的讨论,通过比较法研究总结出大数据证据定位不应当拘泥于法定证据形式,在对大数据证据定位研究中应当将理论重心放置在法定证据方法。

随后林喜芬教授提出大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大数据证据能力审查应该包括相关性检验和科学可靠性检验,科学可靠性检验由于标准不同,很难在专家中形成共识,只能形成参考因素。相较于其他间接证据大数据证据具有证明力被高估的缺陷,由于其具有数据科学的光环,一旦被事实裁判者接受并采纳为证据,证明力反而会被高估从而影响事实裁判者的判断,甚至误导事实的认定。

最后林喜芬教授在法律价值的层面就大数据证据的应用提出了其可能会导致控辩失衡,在搜集大数据证据过程中可能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等问题。

与谈环节,赵恒博士从学术研究角度出发,提出法学生应该掌握各门学科知识,观点和立场应该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法学研究应注重回归中国现实,以问题为导向,注重结合案例进行研究。陈喆老师结合教学实践对学生学习提出了期望,指出法学生应当增强自身的表达能力。在互动环节,两位学生针对讲座提出问题,林喜芬教授也相应做出了详尽的回答。

 

 

 

讲座最后主持人王静副教授对整个讲座进行了总结,提出大数据的应用已经成为新时代的大势所趋,并对此次讲座的主讲人、与会嘉宾和参加讲座的全体师生表示感谢,讲座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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