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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工作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日期:2016-11-02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根据教育部、财务部、山东省以及学校《关于做好2016年2014级、2015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开展20162014级、2015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学业奖学金参评研究生为2014级、2015级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人事档案关系已转入我校)。参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评选条件

按照《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评选。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学风端正,勤俭自强;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3.注重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学习成绩优异,研究生综合评价分数(详见第四条)排名位于本年级前90%。

(二)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1.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2.参评年度内,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4.参评年度内,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5.参评年度内,所选课程有不及格记录;

6.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第四条  2015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依照本年度成绩计算

第五条  2014级研究生综合考评标准:

研究生综合评价分数=课程成绩加权分数*80%+科研、实践项目*20%。

奖励项目如下:

1.科研项目

(1)做学术报告每次加3分。

(2)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在SCI收录、EI收录、CJCR中C1类和C2类、其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分别加15分/篇、12分/篇、9分/篇、6分/篇、3分/篇。

(3)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在SCI索引、EI索引、其它学术会议(英文/中文)上发表论文,分别加12分/篇、6分/篇、4/2分/篇。

(4)参加全国、省部、市级、校级科技竞赛活动获奖励,最高加15分/次、12分/次、9分/次、6分/次。

(5)积极参加各类科技竞赛活动但未获奖励,加1分。

2.实践及文体活动项目

(1)参加全国、省部、市级、校级文体比赛获奖励,最高加15分/次、12分/次、9分/次、6分/次。

(2)参加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各类文体比赛,积极拼搏但未获名次,加1分。

(3)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大于等于3次),加1分。

3.实践活动和其它奖励项目

(1)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全国、省、市、校级奖励,最高加10分/次、8分/次、6分/次、4分/次。

(2)见义勇为,受到省、市、学校表彰,分别加10分/次、8分/次、6分/次。

(3)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志愿活动等,每次加1分。

(4)担任研究生会及班级干部,加2分。表现突出的自己写申请,审核后方可加分。

(6)未担任学生干部,热心支持班级、团支部、学生会、党支部工作,表现突出,加1分。

第五条  评选名额

具体名额以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为准。2016年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为分配见附件1(2015、2014级研究生奖学金分配表);附件2(2016级研究生奖学金分配表)。

第六条  评选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名单见附件3),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推荐和评选。院党政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为副主任委员,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委员,成员人数应为奇数,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依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符合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2014级、2015级研究生分别填写《青岛大学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青岛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附2014级研究生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及参加社会服务情况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证书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分别向所在单位申报。“推荐人”应为其研究生指导教师。

2、学院审核。评审委员会安排专人对研究生所提交材料及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3.确定初选名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2014级参评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取得时间应为2014年9月12日-2015年8月31日(注意: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4.公示。将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学业奖学金拟推荐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评审委员会开通接访电话,受理师生实名反映情况。对实名反映人,接访人须保护其隐私。

5.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上报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6.复议。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条  注意事项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在后续学习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收回奖金。

第九条  本细则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青岛大学法学院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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