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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文件

青岛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6-06-16 来源: 作者: 阅读:

青大党字〔201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高工委〔2015〕6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条发展党员要注意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和分布结构。在严格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注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职工,特别要注重在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二章 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条各基层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特别要加强对新入校师生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工作、学习及现实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师生,要主动与他们谈话、个别引导,帮助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

第五条提出入党申请。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必须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入党申请人。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党的认识;

(二)入党动机和态度;

(三)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四)个人基本情况、奖惩情况和履历;

(五)家族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

(六)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本人及家族成员的政治历史问题等。

新入校的师生员工,如在原单位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说明,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转至我校,培养时间连续计算。若本人档案中没有记载,原接收入党申请书的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从重新提出书面申请之日算起。

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保存,入党后存入个人档案。若入党申请人学习、工作单位变动,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给现单位党组织。

第六条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委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做好谈话记录。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入党申请人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每季度至少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经过对入党申请人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党支部要及时将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讨论,经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研究决定并公示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完成。

第八条党组织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内容。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所在单位发生变动的,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做好培养教育有关材料的转接与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讨论提出拟发展对象,在本支部范围内进行公示,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研究同意后,确定当年(学期)发展对象并制定发展计划,填写发展党员计划呈报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和制定发展计划,原则上应在每年的4月底和10月底之前完成。

确定发展对象程序一般如下:

(一)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撰写书面评价材料等方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教工党员,要听取教工所在单位同志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党员,要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或支部同志的意见;发展本科学生党员,要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座谈时,要注意引导谈话人全面、客观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价,既谈优点,也谈不足及努力方向,同时应就“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是否同意入党”表明个人态度,要注意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名确认。如参加座谈会人员赞成发展者低于五分之四,或反对发展者超过五分之一,原则上不能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二)支部委员会综合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培养联系人、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等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拟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在本支部范围内公示。

(三)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发展对象,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平时学习、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组织观念强,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验,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

(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六)在我校没有正式学籍、档案关系的学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其入党申请书应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校的表现函告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对于其中全脱产在我校学习两年以上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突出、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并经组织部审查同意,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七)教职工应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三条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以及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不在我校的流动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有过工作经历的发展对象,应函请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对其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给以证明。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及有关材料。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要在每年的5月底、11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议。

审议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发展对象情况表、团组织推优结果、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附原始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审议的重点是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入党手续和有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是否经过长期培养教育等。

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议时,要严格把关,做到凡是理想信念不坚定,入党动机不纯,对党的认识不正确,学习成绩较差的,与同学闹不团结,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操行评定有不及格现象的不能发展。

第十九条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经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议后,要在本单位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地点要设立意见箱,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职务等)和个人综合表现(学生学习成绩或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评优情况、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参加党校培训时间和结业成绩等)。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党委组织部。未调查清楚的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事宜,公示完毕后要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条预审。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议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党组织,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经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党支部要精心指导其认真、规范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由党委审批。

党委所属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党委审批前,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审批以后,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填写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电子版)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八条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谈话。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讲明党委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所编入的党支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和自觉交纳党费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组织进行。

会场须悬挂党旗,要庄重严肃。

宣誓仪式的程序(供参考):

(一)奏唱国歌;

(二)预备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手,随领誓人宣读誓词,最后依次自报姓名;

(三)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四)老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五)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六)奏国际歌。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党组织应及时将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教育考察方式主要有:预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和各种培训学习,给他们分配适当的工作,听取本人口头或书面思想汇报和个别谈心等。预备党员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主动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党支部要及时建立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每季度分析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并将分析情况和意见填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查;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二)党小组或培养人介绍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全体党员进行讨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表明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基本要求同接收预备党员大会表决相同;

(六)宣布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会后,党支部将决议情况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转正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转正人能否被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三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原则上应在每年的5月底、11月底之前完成。

第三十五条党支部接到党委审批结果的通知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及时同新党员谈话,提出严格要求,通知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六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有关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的指导,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自查,年底将全年自查情况书面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同时定期组织党员发展工作满意度测评,及时反馈。对反映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反映一般的及时提醒,对反映较差的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建立一支专兼职组织员队伍,重视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基层党组织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及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认真把好“入口关”。

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党员不按党组织要求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追究党员责任。

(二)因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联系人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三)因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有问题的,追究党小组责任。

(四)不按发展党员制度要求和程序规定进行的,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个环节党组织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由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视责任大小,采取批评教育、谈话诫勉、限期整改等措施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党纪的,由纪律检查机关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本细则各项规定发展的新党员,新党员的资格不予承认。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原《青岛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青大党字〔1998〕6号)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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