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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举办“美国法系列学术讲座”

日期:2014-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

2014年6月4日至6日,美国宾尼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项目部主任史蒂芬·巴恩斯(Stephen G.Barnes)应邀在青岛大学以英语举办了四场“美国法系列学术讲座”。“美国法系列学术讲座”是法学院强化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特色整体教学计划的一部分,也是法学院课程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这种改革,希望打造开放式、国际化办学的教学平台。

此次“美国法系列学术讲座”分为四个专题:1、美国司法审查与行政权的限制;2、美国国会立法权的扩展;3、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言论自由与宗教自由;4、美国民权的历史与现状。

在“美国司法审查与行证权的限制”的讲座中,史蒂芬•巴恩斯教授首先介绍了美国国家权力的运作结构——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立法机关,即参议院和众议院(制定法律)、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一项立法草案的通过需要众议院起草后提交参议院,最后由总统签署并颁布,同时总统也享有否决权。立法机关颁布一项法律,如果公民认为是不正义之法,不合宪之法,则可提出反对。总统享有任免联邦法院法官的权利,法官实行终生任职制,享有独立的司法权。随后,史蒂芬•巴恩斯教授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诉尼克松案等两个案例分析了美国三权的制衡。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表明司法独立于立法和行政。在1972年的总统大选中,尼克松为了获得民主党内部竞选情报而指派五人潜入位于华盛顿的水门大夏内的民主党委员会办公室,此事被曝光后,尼克松被迫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辞职的总统,这一事件也是美国历史上的一大政治丑闻。

在“美国国会立法权的扩展”讲座中,史蒂芬•巴恩斯教授首先以马丁•路德•金的著名演讲《我有一梦想》引出了对平等权、权利法案的讨论,主张人人生而平等,体现了美国宪法的基本理念。权利法案体现了保留公民权利的理念,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各州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制定的法律只要不与联邦法律冲突即可。其次,史蒂芬•巴恩斯教授以四个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案例1、美国一家银行拒绝给州政府缴纳税款案,立法机关,即国会享有调整和规制国家经济贸易的权利,依据是1791年通过的一项国会立法草案,第一家银行得以建立。其中的法律问题在于,国会是否享有创设银行的权力?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认为,政府享有一系列权力,包括收取税款的权力、举借资金的权力、规制经贸的权力,而这些权力类似于银行的业务范围,所以,结论是国会享有宪法赋予的向银行征收税款的权力,调整经济贸易的权力,这一举措符合宪法的立法宗旨。案例2、1994年美国一名十七岁的男孩鲍勃在校期间因持有小型手枪而被留校察看。其代理律师以国会没有权利限制公民持有手枪为由提起诉讼。最高法院最终裁决,公民持枪是否合法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国会的权利严格受限,只有当事实与宪法条款有直接联系时才能运用宪法加以解释。案例3、2002年,美国一女性受到性侵案,女性权利应受到联邦法律的更多的保护,因为女性人口占市场劳动力的二分之一,若女性权利受到侵犯,则意味着社会经济生产力会受到影响。最高法院认为此案属于民法或刑法调整范围,用宪法加以解释不具合理性。案例4、美国汽车旅馆不接待黑人入住案,财产性权利属于私人权利范围,宪法有权对国家经济贸易进行调整,但无权干涉私人业务。最后,史蒂芬•巴恩斯教授美国法学界通用的案例分析方法:IRAC分析法——fact事实-issue问题-analysis分析-conclusion结论。

关于“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言论自由与宗教自由”的专题,史蒂芬•巴恩斯教授首先介绍了法律反映文化、文化映射法律的观点。其次,采取与学生互动的方式,从案例中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引发大家讨论包括:案例1、1965年美国一名十三岁的小女孩玛丽•贝丝•汀科尓和她的弟弟约翰在胳膊上佩戴绘有反战标识的黑纱,以表达自己对越南战争的不满,因而被学校停课,他们遂将学校告上法庭,此事被当时的媒体大肆宣扬。其中的法律问题在于,女孩的行为是否违背宪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最终裁定玛丽的行为不违宪,理由是公民享有象征性言论自由权,国家对社会秩序混乱的恐惧感不足以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案例2、尤德家族属于美国基督新教再洗礼门派,他们认为现代化理念会使内心变的浑浊,世界观受限,孩子们不需要接受高等教育,而应回归牧场,以便今后成为牧民或家庭主妇。1972年,尤德家族因拒绝送孩子上高中而被判处罚金,州法院最终推翻这一判决,裁定以“接受义务教育”为由,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信仰自由条款不具有正当性,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复审裁决。本案运用了假设分析的方法,以事实为基础,设立独立情景,采纳衡平法则。尤德家族邀请了专家见证人,引证了强制接受高等教育违反了宗教惯例,最终使宗教自由获得了尊重。最后,史蒂芬•巴恩斯教授介绍了案例分析技巧:1、列举相关事实;2、找出法律问题;3、选择适用法律;4、进行比较分析;5、预测法庭裁决;6、归纳最后结论。

“美国民权的历史与现状”的讲座,主要讲解了美国民权的发展历程。

应同学们的要求,史蒂芬•巴恩斯教授还就出国留学的个人简历制作、面试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说明。

史蒂芬•巴恩斯教授的讲座,结合中美差异以及自身生活经历,对美国宪法制度进行了形象幽默的讲解。课堂气氛活跃,师生互动交流热烈,同学们普遍感到收获很大。史蒂芬•巴恩斯教授也对我院学生的专业素质、英语水平、提问互动技巧和旺盛的求知欲评价很高,表示一定要与我院持续合作。

在讲学期间,青岛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刘琪处长和青岛大学法学院领导分别会见了史蒂芬•巴恩斯教授,双方就未来两校、两院之间的学术交流、学生培养、项目合作和师资共建等方面的合作进行了会谈,并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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