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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3-15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李伟平,男,1989年生,汉族,山东高密人,中共党员。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兼职律师。
联系邮箱:750126364@qq.com
一、研究方向
民法基础理论;债法。
二、学习及工作经历
(一)学习经历
2008年9月-2012年6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法学学士);
2009年9月-2012年6月 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双学位);
2012年9月-2015年6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5年9月-2018年6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博士);
(二)工作经历
2018年7月起,任职于青岛大学法学院民事法教研室;
2022年7月-2023年6月,莱西市司法局挂职锻炼。
三、科研成果
(一)出版专著
李伟平著:《原因理论在民法典中的体系价值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
(二)参编专著
李永军主编:《民法典人格权编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参与编写第三、四、五章)。
(三)发表论文
1.《<民法典>第552条(债务加入规则)评注》,载《民商法论丛》第74卷。
2.《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因”到底是什么?——一个原因理论的追问》,载《私法研究》第27卷。
3.《认真对待<民法典>中的参照适用条款》,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7月13日第3版。
4.《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对公司债务加入的参照适用》,载《荆楚法学》2023年第2期。
5.《债务加入对保证合同规则的参照适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
6.《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法律行为无效条款的独立意义》,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8期。
7.《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8.《整建制农转居地方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平衡机制——以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为切入点》,载《北京法治发展论丛(2017)》。
9.《论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构造》,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0期。
10.《第三人在他人债之关系中的地位判定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62卷。
11.《网络名誉权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制衡》,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12.《格式条款立法的反思与重构》,载《西部法学评论》2016年第3期。
13.《论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路径》载《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14.《论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效力之认定》,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年第6期。
15.《机票“超售”中的经营者义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载《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16.《债务人低价转让资产逃避债务的法律适用》,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6年第1辑。
17.《缺陷产品自身损害的法律救济——兼论<侵权责任法>第41条“损害”的范围》,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4年第1期。
18.《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履行机制研究——以〈九民纪要〉第5条为中心》,载《评律论法》第20期。
四、主持与参与课题
(一)主持课题
1.主持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之认定研究》(项目编号:19SFB3036)。
2.主持青岛市社科规划项目“《民法典》债务承担制度解释论”(项目编号:QDSKL2201059)。
3.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论原因理论在民法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与制度构建》。
(二)参与课题
1.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规制与侵权法机制的组合配置研究》(19CFX022)。
2.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法典视角下登记对抗的类型化研究》(19CFX045)。
3.参与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重大课题《信访法草案及立法理由》(32514106013)。
4.参与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重大课题《信访法制问题研究》(32512106005)。
5.参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委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改革”修法调研》的课题研究,主要工作为实地调研、研究报告第三部分内容的撰写、总报告的后期修改评议。
6.参与青岛市司法局委托的横向课题《青岛市律师业跨越式发展研究》。
五、主要奖项
(一)2018年6月获北京市优秀毕业生、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
(二)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等奖学金;
(三)科研
1.专著《原因理论在民法典中的体系价值研究》获青岛市第三十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23.11)。
2.论文《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法律行为无效条款的独立意义》获山东省第二十七次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21.12)。
3.论文《网络名誉权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制衡》获全国第七届两岸四地民商法硕博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2016.7)。
4.论文《缺陷产品自身损害的法律救济——兼论<侵权责任法>第41条“损害”的范围》获2014年湖北省民法学年会三等奖(2014.12)。
(四)教学
1.青岛大学第九届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优秀奖(2020.9)。
2.青岛大学2018年“不忘初心 立德树人”师德征文活动三等奖(2018.12)。
六、社会兼职
(一)青岛律师学院授课专家;
(二)青岛市社会法治督察员;
(三)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关于硕士研究生联系指导事宜的说明:
1.有意申请者请将自荐信、简历、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论文均可)打包发送至750126364@qq.com,邮件和打包文件标题请设置为:姓名+研究生指导。
2.本人对学生要求较为严苛,希望自荐者是内心真正喜欢民商法、在校期间能认真读书、参与组会讨论、做学术研究者,本人对自己和学生一视同仁严格要求,建议大家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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