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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1-16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青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委员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9人,具体负责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审等工作。
第三条 参评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学的毕业班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增加考察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能力。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等级须为“优”。申请奖学金的课程成绩,以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成绩为准。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 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 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四) 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 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六)在规定注册时间内无故未注册或由他人代为注册或代他人注册者;
(七) 未按时交纳当年学费或住宿费者;
(八)中期筛选考核未通过者;
(九)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被学校通报批评者。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在同一参评年度内不能兼得。
第八条 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门槛条件:
(一)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
(二)各学年课程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30%,或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高于80分(含);且所有修读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三)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四)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较好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要重点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在读期间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在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B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与所学专业相关的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C获得地市厅级(省教育厅、省卫生厅、青岛市)三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
D 获得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
E在《青岛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青大教字[2014]24号)中规定的B类竞赛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重点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在读期间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能够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原则上要求研究生取得案例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解决方案、实务案例等)等经过一定形式认定的成果;
B 获得山东省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奖;
C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D在《青岛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青大教字[2014]24号)中规定的B类竞赛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以上成果须以青岛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须与研究生所从事研究领域或专业相关。以上(1)A中所称的高水平学术刊物是指本细则第九条(一)中的1、2、3类刊物。科研成果或专业实践成果中,研究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科研奖励中,研究生所在位次应为前三位。
(五)经认定在本地区或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并获得重大荣誉称号(如见义勇为受到表彰等),可以有资格参评。
第二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根据研究生在科研学术、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综合计算分值,评审委员会根据每一位同学的分值进行评定。 分值计算办法如下:
(一)科研论文:每人提交科研论文限三篇,论文须与所学专业相关,由法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打分,以零分为起点。1.发表《青岛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分类分级评价办法》中的D类及以上论文的(cssci来源集刊论文除外),第一作者得50分;2.发表《青岛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分类分级评价办法》中的E类论文的(东方论坛除外),第一作者得30分;3.发表在上述1、2刊物外的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报或者省级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含cssci来源集刊论文和东方论坛),第一作者得20分;
备注:同一年度在同一刊物发表两篇文章只能计一篇(C刊及C刊扩展板除外)。旬刊、半月刊不予计算得分。必须提交刊物纸质原件,用稿通知及网络发表不予认可。对科研成果加分出现的异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有最终裁定权。
(二)获奖:参加学术、科技等各类赛事(获得青岛大学奖学金及由此带来的荣誉称号除外),全国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5分;省级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校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2分。参加集体项目比赛,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获奖证书必须有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三)学习成绩:该项主要依据为学生考试、考查成绩,该项得分:各年必修课和必选课加权平均成绩* 20%。
(四)社会实践: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等中央部委组织的西部支教等各类志愿活动(两周以上)10分;参加学校研究生院、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机关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成员得3分(活动时间不少于7天);参加国家级、校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毎团队分别得10分和4分,成员自行分配得分。曾担任学生干部在职满一学年,考核合格者适当加分(只计算一次),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含党支部书记)4分,一般学生干部2分。以上社会实践活动,须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第十条 凡本人单独(作者单位为青岛大学法学院)在C刊(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发表文章,同时符合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可以不经过评审,直接定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一条 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书,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异议者的申诉和各方面意见后,根据情况,做出维持原结果、部分修改或重新评审的最终结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所获奖励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需提供盖有主管部门印章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关于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院级荣誉认定:国家级为最高级,须加盖国家部委或全国性协会的印章,国际赛事参照国家级标准加分(省级同上标准);校级须加盖青岛大学或主管部门公章。各级科研成果、获奖、社会实践等证书认定,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后裁定是否加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提交获奖证书或证明的同时需提供主办方官网下载的大赛(活动)报名通知、比赛获奖公示或官方报道等信息。
第十五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并依据《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严肃处理。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学期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被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第一,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发布评奖通知;第二,收集申报者材料,进行材料初审和整理;第三,材料公示,科研成果以pdf格式;第四,根据导师回避原则,在我院各专业随机选择7名以上老师,进行评审,评审老师提前阅读学生的pdf成果。第五,召开评审会,评审专家进过认真讨论,就申报者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分,工作人员当场计算科研成果分数,再加上其他各项得分,得出总分,根据总分排出国奖获奖顺序。
第十七条 如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调整,学院有权做相应调整。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青岛大学法学院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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