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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5-27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2016年5月24日晚七点,全国政协委员、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侯欣一教授,受法学院的邀请,在青岛大学东校区东院14号楼二楼报告厅,举办了一场“民国时期法学教育之思考”的精彩讲座。董和平院长主持了本次讲座,作为“青岛大学法学院第十一届法学名家论坛”的系列活动之一,前往聆听本次讲座的有法学院的部分老师、研究生、本科生以及本校其他专业的同学,场面十分热烈,报告厅座无虚席。
侯欣一教授首先介绍了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状况,民国时期的高等法学教育分为综合大学法学教育和独立学院、专门政法学校法学教育两大类型。按照国民政府1929年颁布的《大学、专科学校组织法》的规定,“大学应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专科学校应以教授应用科学、养成技术人才为宗旨”,从而形成了不同特色法学教育并立的局面。侯欣一教授从“竞争与多元”的角度分析了当时法学教育没有“千校一面”的原因,公立、私立和教会学校各有各的法学教育特色,如朝阳学院比较注重养成法官所需要的能力和品行,因而形成了“无朝阳,不成院(法院)”的独特现象;复旦大学则明确提出“培养国家司法及司法行政人才”的办学宗旨;东吴法学院则注重法学实务教育,所以毕业生大都进入了律师界。办学宗旨的不同,也导致了教育模式和课程体系方面的差别,尽管同样是“教科书式”的教育模式,震旦大学注重英美法的比较法教学,而东吴法学院则强调研究法国法。
侯欣一教授指出,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其水平和规模不仅影响着国家法治建设的现状,还左右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未来。正是因为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工作者对自己特色的坚守,从而培养出来了很多知名法学人才。这也正是南京国民政府从政治需要出发,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搞党化司法,但却收效甚微的原因所在。
讲座过程中,侯欣一教授睿智的思维、风趣的语言和儒雅的风范都给同学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最后,侯教授还与听众互动交流,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这样与法学名家的近距离接触,使得自己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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